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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局:劳动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标准

[日期:2007-12-05 ] [来源: 作者:] [字体: (投递新闻)
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,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。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,如果员工个人的劳动合同报酬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,则以集体合同为准。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专家表示,除了企业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外,还可以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,或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。

  案例:某航空公司录用左某为安防技术员,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100元。工作两个月后,左某发现公司与工会有一份集体合同,合同中约定公司所有职员每月工资不低于1500元。左某于是申请劳动仲裁,仲裁结果:被申诉人一次性补发申诉人工资800元;申诉人剩余合同期限内的工资按每月1500元履行。

  专家解释,所谓集体劳动合同,是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协商谈判,根据法律、法规,就劳动报酬、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劳动安全卫生、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,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。

  可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

  《劳动合同法》明确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,可以订立集体合同。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。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。

  针对一些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中职工流动性较大、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,而这些单位内工会力量薄弱,难以有效开展集体协商,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,建筑业、采矿业、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,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。行业性、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、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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